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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实施细则

发布:2024-04-03 10:41,更新:2024-05-05 09:00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会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编号、有效期不变。

其次,当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若希望继续生产,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会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会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如果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那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就会失效。

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时,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等。如果原许可事项发生实质性改变,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受理条件还包括企业需具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有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实施细则涵盖了变更申请、延续申请、所需材料以及受理条件等多个方面,企业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生产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建议企业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需材料,以免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申请失败或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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