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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罐头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自查

湖南罐头厂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自查工作,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下是一份详细的自查指南,供湖南罐头厂参考:

一、企业资质自查

生产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核实企业实际生产场所(含外设仓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是否一致。

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审查企业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活动。

二、生产环境条件自查

厂区与车间卫生:

厂区路面是否硬化、保持平整,无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厂区内是否保持清洁卫生,无裸存的垃圾堆,无妨碍食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生产车间地面是否无积水、无积尘、无破损,墙面、屋顶是否无污垢、无霉变。

生产车间内是否无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有毒有害场所与污染源:

厂区附近是否有对食品生产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污染源。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是否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以防止污染。

生产区域是否未饲养家禽、家畜。

卫生间与更衣设施:

卫生间位置是否设置合理,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未直接连通。

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并设置洗手设施。

是否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通风、防尘、照明等设施:

是否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且运转正常。

室内排水是否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

是否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是否安装有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

三、进货查验自查

供货者资质:

检查企业对购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

检查供货者是否按照批次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检验的检验报告、企业的自检报告或者合格证明等。

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能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质期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二年。

特殊原料要求: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对肉类是否索取检疫证明,猪肉还应索取品质合格证明(如检验合格证),且购买的猪肉是否来源于定点屠宰厂(场)。

四、生产过程控制自查

生产工艺与参数:

检查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关键控制点:

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

投料记录:

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添加剂使用:

检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是否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新食品原料使用:

检查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使用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的新原料,是否已在卫生部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或经过卫生部门批准。

五、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自查制度建立:

企业是否建立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自查记录与处置:

是否留有自查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置。

潜在风险处置: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是否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处置。

通过以上自查,湖南罐头厂可以全面了解自身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前的准备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顺利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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